作为“音乐技术系”的在校生,笔者一直对人工智能在音乐产业的应用很关注,不久前观看由音乐周报主办的“融合与超越——2021中国音乐科技应用论坛”,更引发我对人工智能作曲的一些思考。
在工业4.0以及互联网+的背景之下,人工智能作曲在音乐方面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对光学乐谱的识别与乐音的掌握,对人类情感表达方式进行推理,从技术层面理解人类的情感,从而进行情感型的作曲。例如,早在2016年,谷歌与索尼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就使用人工智能进行歌曲创作,分别创作了音乐剧《越过墙垣》与披头士风格歌曲《爸爸的汽车》。听众普遍表示,人工智能作曲在认知与听觉的角度上与人类创作的歌曲没有差别,其中也蕴含了人类的情感。
但是,人工智能作曲有利也有弊。从人工智能对人类有利的角度思考,它有以下好处。一方面,世界各地都有着丰富的民族音乐资源,如果将其与人工智能作曲相结合,一定能够碰撞出全新的火花,使民族民间音乐迎来互联网+时代的全新发展,这对音乐的流行与传播也有着较强的发展意义与发展价值。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与音乐的结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以机器人为载体,未来的音乐机器人能够在情感计算下进行智能创作、智能作曲以及智能演奏,这就使得人机互动的方向有了全新的角度。此外,人工智能作曲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如今的作曲领域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方法,作曲人与音乐制作人等也能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有效的发展与进步。
人工智能也有如下几个弊端。首先,目前国内外人工智能作曲无论哪一种算法都存在短板。比如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混合型算法,能从多个方向创作歌曲,但其知识引导机制的建立较为困难,在计算机规则建立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大阻碍。再如,马尔科夫链是一种随机的作曲算法,目前广泛应用在作曲领域,但因其本身在应用过程之中是随机的,任何可能都较大,无法对其旋律片段进行模型的建构,也就无法对音乐风格进行有效的界定。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基本理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及著作权权能体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著作权制度能否经受住新一轮冲击?运用人工智能产品创作出的大量机器新闻、机器小说、机器诗歌等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否有必要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义?其能否纳入到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框架,抑或针对人工智能或智能系统“创作”的成果建立一种新形式的财产权?人工智能软件或算法之类是否能够成为受法律认可的作者?这些疑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运用都将出现在人们视野之中。
所有的新鲜事物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研究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利与弊。我们要正视人工智能作曲方面的优越性,促进其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作曲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增强技术上的进步,将更新的技术发展运用到作曲中来。